在青光眼的临床和研究实践中,一些眼科学家提出了青光眼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促进了青光眼的临床和研究工作。但由于对青光眼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效果等认识的限制,一些分类和诊断标准有其不足之处。而且这些分类和诊断标准混用,在青光眼的临床实践中造成了一些混乱。作者认为青光眼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应当反映对青光眼发病机制的认识,应当有利于临床实践和科研工作。根据已有的对青光眼发病机制的认识,应当采取三级分类的方法,第一级根据病因、第二级根据眼科升高时的前房角状况,第三级根据临床表现。对于一些有关青光眼分类的名词,应当以目前对青光眼的认识水平重新审视。“单纯性青光眼”、“ 窄角型青光眼”的诊断在临床工作造成一些混乱,应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