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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视觉功能损伤程度分级的商榷         
对《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视觉功能损伤程度分级的商榷
作者:张作明 文章来源:第四军医大学航空航天医学系 710032 点击数:2285 更新时间:2004/6/15
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中具体规定了将闪光视觉诱发电位(FVEP)P100波峰时值的长短作为客观衡量视觉功能损伤程度的标准。笔者认为此规定非常不妥,在具体实践中将会引起新的争议。建议对所有需要进行视觉功能鉴定者必须进行图形视觉诱发电位(PVEP)检查,并以峰时值为主要观察指标。对PVEP的检查结果应当与同龄人进行比较,当然与健眼比较会更加可靠,但需要注意峰时值的延长与视力表视力不能划等号。对于PVEP波形不明显或消失者,建议进行FVEP检查,以FVEP是否存在判断患者视觉系统是否有功能,但不作为判断损伤程度分级用。建议具体鉴定时应当结合视网膜电图检查结果对视觉功能损伤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参考多焦点视网膜电图的检查结果。建议对涉及司法鉴定的检查一定要使用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的检查系统,检查报告应由具备视觉电生理检查实践经验和相应临床知识的人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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