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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医和患都拥有你——解析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病历医和患都拥有你——解析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黄晓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86 更新时间:2003/6/14 1:44:55

 

医学生涯大家谈 WZZ转贴 02-16-2003 21:38:43 阅读 269次

  
  
  ○病历是重要的信息资料和证据
   ○医院拥有病历的保管权和著作权
   ○患者拥有病历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病历的问题一直是医学界和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心的话题。
  最近,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广州市某医院两名医生在公安机关侦
查一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病历及证言,并纠集
他人统一口径。事实上,被害男子是被人殴打致死,送进医院盲流区
没有进行治疗,但为推卸医院及医生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两位
医生伪造了全套病历,结果构成妨害作证罪,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缓刑两年,另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还有某医院由于内部机构改革,丢失了多次前来就诊的夏女士的
病历,恰好夏女士急需病历做病退鉴定,没办法夏女士只得向单位申
办了内部退休。对此,夏女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医院有义务负责保管夏女士的病历,病历丢失给夏女士带来影响,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夏女士3000元损失费。
  病历成了医患矛盾的焦点。那么,从法律上看,医患双方对病历
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医院对病历具有保管权和著作权。病历是本院医生为病人诊治时
留下的信息资料,医院对病历拥有绝对控制的权利。医生书写病历,
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医生书写病历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务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病历
是职务作品,其权利由医院享有。所以,病历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
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结集出版、抄袭剽窃等。惟有科研或教学需要,
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历)。
  患者对病历拥有隐私权和知情权。病历上记载的是患者治病过程
中的特定信息,只要患者本人不愿公开,医院和医生就有保守秘密的
义务,就不能让他人知晓。患者还有权通过病历知晓疾病状况,有权
得到相关的病历内容。
  在病历这一个载体上,有医患双方如此多的权利。那么,哪个权
利更重要呢?医患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怎么办?
  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通常遵从利益平衡原则。权利本身是
平等的,但权利后面体现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法律则要依其轻重作出
权衡,以维持利益主体的相对公平及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笔者认为,医院应依法管理病历,可以占有、使用,但有义务妥
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
毁损,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于病历也享有与其他艺术
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但病历上记载的信息,患者拥有
知情权,医院不能以拥有所有权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历内容。病历
还记载着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生使用时,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一定
要用真实身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许可。而患者在复印病历后,
也要尊重医院对病历的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或展览等。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在权衡医患利益时已经做出了适当的平衡,
在认可医院有权保管、使用病历的情况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有关内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印或
复制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
  但是,目前不论针对病历上体现出来的医院著作权,还是患者隐
私权,医患双方行使自己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都还很淡薄。当
然,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也是欠缺的。
  不管怎样,由于病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作用,保证病历的
清晰、完整、真实是十分必要的。医患双方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
时,也要履行法定义务。
眼科资讯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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