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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新闻】“眼科门”中医者的道德责任       ★★★★
【眼科新闻】“眼科门”中医者的道德责任
作者:saintv 文章来源:丁香园 www.dxy.cn 点击数:2103 更新时间:2010/9/23 16:40:41
新闻背景:

2010年9月6日、8日,116名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接受玻璃腔内“Avastin”治疗的患者,66人在眼内注射之后出现不良反应。市一医院主动联系、随访后,截止9月10日上午,收治入院61名,17例实行了玻璃体手术后已消除眼内炎症,术后病情稳定;28例进行了眼内注射治疗,其余进行静脉滴注治疗。经过积极对症治疗,目前56位患者病情好转,部分患者近日痊愈出院。“眼科门”事件发生之后,医院、患者、药厂众说纷纭……

问题一:医院是否违法用药?
据罗氏透露:"Avastin"国内刚刚获批,仅有转移性结直肠癌唯一一个适应症。而且药品还没正式上市。媒体质问,上海第一人民医院给病人用没有治疗适应症的药物,而且药品来源不明,是否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问题二:真实原因是什么?
至今为止,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良反应,有关当局仍未公布。
到底是药物本身引起的?还是配药注射过程中引发的感染?至今未有明确说法。

问题三:医药工业的唯利倾向?
"Avastin"虽然是适应症外用药,但中华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人士,却表态支持。原因是全球大量临床实践表明,该药品对于眼底疾病有良好的效果,且文献报道中,发生不良反应鲜见。由于该药与Genetech公司治疗眼疾的Lucentis相似,但后者要贵得多。所以发达国家眼科广泛应用"Avastin"。为此,罗氏公司曾公开声明反对应用该药治疗眼底病,更不要说推进该药品的适应症扩大。

评论员观点:医者的权力与道德责任

刚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笔者和普通人看到这则新闻的反应是一致的——医院简直太胆大包天了,不但药品来源不明,而且说明书法定适应症外用药。这种大规模的违法行为简直难以理解。
随着新闻媒体的持续报道,在该新闻背后,更多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Avastin"应用湿性黄斑病变等疾病,虽然为说明书中所无,但却又是确实有效,且价格相对低廉。在诸多国家医院眼科,该药已广泛应用,在国内也开始大规模应用。然而,医者无法回避,该药生产厂家因为种种原因不肯将该适应症合法化,所以医生们的用药保留在非法状态,且该药品尚未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该药的流通通路,并不合法。
了解了这些事实之后,我们才能够理解,9月14日第十五次全国眼科学术大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主任委员黎晓新“安维汀在国内临床治疗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的观点,才能明白为何如此明显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为何在专业群体内却是一面倒的支持。
本刊认为:

第一.  医生的天职乃是救死扶伤,站在为患者解除病痛和降低经济负担的立场出发,医生们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具备天然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必须同情和支持上海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本刊甚至要为上海一院站在患者利益上,冒着法律风险的举动而喝彩;

第二.  只要经过了院内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医生完全有权力按照自己理解的最合理的方式来选择给患者用什么药,如何用。当然,这种职业权力的另一面,则是医生和医院必须为自己的治疗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保证所用药品的可靠质量、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治疗的有效性等;

第三.  有关方面应尽快公布真相。谣言止于真相,希望相关当局,尽快公布不良反应的真实原因。媒体有报道,据云不良反应是因为“某种革兰氏阴性菌”感染。如果真是这样,则医院应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不是,则也应澄清,还一院清白。

第四.  药品管理有关法规应尊重临床和健康的需求。在这个事件中间,医生出于自身天职所选择的治疗方案,却陷入法律困境之中。因为用药确实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这该怎么办?本刊认为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至大,如果法规限制了公众获得健康的机会,那么法规应该调整。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应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对部分国内有生产但售价昂贵的救命药、特效药应免除关税,以降低国内药价;对国内尚未上市的特效药应免除关税;对医生有理有据的说明书外用药应松绑等。因为法律是为了保障人民追求健康、安全和幸福的权力的,而不应限制这种追求。
眼科资讯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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